(2015)倴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玉贤与滦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倴行初字第16号原告:赵玉贤,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滦南县公安局。地址: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建强,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满伟,滦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志会,滦南县公安局柏各庄派出所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玉贤诉被告滦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玉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玉贤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赵玉贤预交)。审判长 贾会生审判员 任佩军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