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廷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袁勇,郑如意,徐细军,仇向阳,仇光耀,袁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S308南侧。法定代表人杨兴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勇,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郑如意,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徐细军,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仇向阳,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仇光耀,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袁卫华,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廷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廷建已履行偿还责任。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姜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蓝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