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易县人民政府与张学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人民政府,张学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易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杰。委托代理人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学茹,男,194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张学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易县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孙春梅审 判 员 林海燕人民陪审员 XX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