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钱振省与黄雪瑞、刘洪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振省,黄雪瑞,刘洪新,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777号原告:钱振省。被告:黄雪瑞。被告:刘洪新。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钱振省与被告黄雪瑞、刘洪新、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钱振省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雪瑞、刘洪新名下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雪瑞、刘洪新名下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夏单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