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王瑞霞。委托代理人张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霞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霞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霞负担。审 判 长 祖银亭审 判 员 蔡伟华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