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占平与张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平,张建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董占平,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尊立,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红,男,43岁,住西平县。原告董占平与被告张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尊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占平诉称,2014年,被告在宝丰县承包工程,欠我工钱55000元。2015年4月11日,我向被告催要工钱,被告无钱支付,向我出具了欠条,为了尽快要到工钱,我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55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建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建红在宝丰县承包工程,欠原告董占平工钱55000元。2015年4月11日,原告董占平向被告催要工钱,被告给原告董占平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工资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包括所有的人工费,张建红2015年4月11日”。后经原告董占平多次向被告张建红追要,被告张建红拖欠不还,为此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建红拖欠原告的工资款,并且出具的欠条,欠条载明的也是欠工资款55000元,并且有被告张建红的亲笔签名和出具欠条的年月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建红应当及时偿还欠款。原告董占平要求被告张建红归还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董占平欠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张建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