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珀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梅州市科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文红红拟稿时间2015年8月25日核稿意见主审法官 签发打印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30号原告深圳市康珀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梅州市科华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珀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陈小红二○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文红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