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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州土产日杂采购供应站与漳州富丽华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漳州土产日杂采购供应站,漳州富丽华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919号原告福建省漳州土产日杂采购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洪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富丽华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阳,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漳州土产日杂采购供应站与被告漳州富丽华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被告暂时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漳州土产日杂采购供应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省漳州土产日杂采购供应站负担。审 判 长  吴美叶人民陪审员  詹丽英人民陪审员  谢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樊泓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