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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宝环与郑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环,郑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郑宝环,居民。被告:郑伟东,居民。原告郑宝环与被告郑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宝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宝环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6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搪塞,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伟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郑宝环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2014.8.16.郑伟东”。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以上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借条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20万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仍未履行,被告应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伟东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郑宝环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14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郑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本民审 判 员  杨慧苑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苏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