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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智申请执行赵笑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智,赵笑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121号(2015)包东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智,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赵笑长,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东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赵笑长及其开办单位内蒙古远鑫镍业有限公司、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晋商博物馆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赵笑长及其开办单位于同年2月6日前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赵笑长及其开办单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委托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赵笑长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望河园3号楼14层6-1701号住宅房屋一套进行评估鉴定。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估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23.68万元。又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赵笑长送达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其表示认可评估的价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且仍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笑长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望河园3号楼14层6-1701号住宅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靖审判员 赵宏亮审判员 邢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