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xx与于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885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于x。本院在执行李xx与于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x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于x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