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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兰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兰柱,男,1967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6月2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兰柱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兰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兰柱到开封县袁坊乡前孙府庄村一组村民刘某家中,用门穿钉将刘某家的堂屋门撬开,盗窃屋内的一台电视机、五条被子、一条毛毯被罩、一台电风扇、一箱方便面、五双鞋子、七斤挂面、半斤香油、一辆脚蹬三轮车、约14斤金龙鱼牌大豆油、一个手电筒、一部随身听播放机。2015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兰柱在开封县袁坊乡袁坊村北李某某窑厂打工期间,盗窃被害人徐某停放在窑厂外一辆旧红色新感觉牌二轮摩托车。经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10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兰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兰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兰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兰柱的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焦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道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