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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于三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737号罪犯于三。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蠡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小艳、潘园园等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3440.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三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4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代理审判员谷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