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卢鹏与刘鹏飞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鹏,刘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78-1号申请人卢鹏。被申请人刘鹏飞。申请人卢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鹏飞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鹏飞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县顺发停车场,由徐水县顺发停车场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二、将卢鹏提供的担保金50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