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化妆品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化妆品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47号原告邓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桂阳县。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程某某,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化妆品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娇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