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开民初字第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868号原告杨某,女,33岁。被告孟某,男,34岁。原告杨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诉称:2007年正月初三,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2月20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1月14日生女孩,取名孟某甲;2014年正月初七生女孩,取名孟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孟某甲、孟某乙均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