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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通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鸭园信用社与杨春成、刘丽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鸭园信用社,杨春成、刘丽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鸭园信用社。被执行人杨春成、刘丽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鸭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春成、刘丽人借款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