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宋伟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40号罪犯宋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做出(2011)南川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伟犯盗窃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宋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伟,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