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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冰霞与被申请人胡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冰霞,胡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谢冰霞,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胡建良,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冰霞与被执行人胡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建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青松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