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9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建成与张东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成,张东生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943—1号原告李建成,男,汉族,1948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生,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成与被告张东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称被告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案件无法进行审理,现原告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