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杜金中与李彦、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金中,李彦,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金中,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男,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滨河路馨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涂可华,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杜金中因与被上诉人李彦、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金中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金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金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杜金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