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珠诉被告李明中、张丽、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珠,李明中,张丽,张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869-1号原告陈玉珠。委托代理人夏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中,职工。被告张丽,教师,李明中之妻。被告张丽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珠诉被告李明中、张丽、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珠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珠撤回对被告张丽敏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俊永审 判 员 韩国禹代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振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