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祝子国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45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祝子国,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溪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祝子国银行存款5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侠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祝子国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仕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