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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名叫张钧昊,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思想观念差异较大,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张钧昊。2015年3月18日,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江城派出所出具证明:“2015年2月7日9时许,王某来我所报案称;已与其丈夫张某失去联系半个多月。经调查,我所至今仍不能联系上张某”。以上有结婚证,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江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无故离开家庭,经多方查找,没有音讯,被告未尽到对家庭应尽得责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应予以支持,婚生子亦应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被告每月应承担500元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张钧昊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李冀军人民陪审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