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光玉与张林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玉,张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玉。被执行人张林波。申请执行人杨光玉与被执行人张林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林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