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66-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明人民陪审员 王学川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