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进平与刘峰只、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398号原告王进平,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峰只,曾用名刘文峰,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爱平,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进平诉被告刘峰只、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平的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峰只、王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进平诉称,2014年二被告在承包安阳县实验中学餐厅期间,原告卖给二被告粉条,价值6500元,2014年6月3日,被告刘峰只给原告写了欠据。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应由其二人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其至今未还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粉条款6500元。被告刘峰只、王爱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峰只、王爱平系夫妻关系,在2014年承包安阳县实验中学餐厅期间,原告卖给二被告粉条,价值为6500元,2014年6月3日,被告刘峰只给原告写了欠据,即“今欠到扁粉条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刘文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其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刘峰只、王爱平于2007年1月15日在安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1份、二被告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刘峰只欠原告粉条款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峰只、王爱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进平粉条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峰只、王爱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卫法广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