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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6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文元平、佛山市南海里水冠天泷木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元平,佛山市南海里水冠天泷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625-4号申请执行人文元平,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里水冠天泷木制品厂,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石塘孙屋边工业区自编7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625-3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里水冠天泷木制品厂所有的砂光机1台(无型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赔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里水冠天泷木制品厂所有的砂光机1台(无型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巫伟文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钟妙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