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小兰、张辉申请执行刑忆梅、李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兰,张辉,李钢,邢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兰,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李钢,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邢忆梅,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魏小兰、张辉与被执行人李钢、邢忆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钢、邢忆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小兰、张辉借款3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钢、邢忆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小兰、张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礼平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