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立生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736号罪犯王立生。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七月四日作出(2001)保刑初字第1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生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立生及同案被告人韩青岭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作出(2001)冀刑一终字第7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生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1次,受禁闭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代理审判员谷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