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5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诚迈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诚迈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1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诚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盛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美向,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东果园。法定代表人贾永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通民初字第99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诚迈建材有限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9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