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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与李勤、王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海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勤,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彩香,女,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勤、王彩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支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51783.65元。逾期,被执行人李勤、王彩香未履行偿还义务,2015年3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勤、王彩香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在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永生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