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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旺强、邓秀娟等与郑全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郑旺强,工人。原告邓秀娟,工人。被告郑全丛,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旺强、邓秀娟与被告郑全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旺强、邓秀娟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旺强、邓秀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旺强、邓秀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旺强、邓秀娟负担。代理审判员陈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珈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