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旺强、邓秀娟等与郑全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郑旺强,工人。原告邓秀娟,工人。被告郑全丛,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旺强、邓秀娟与被告郑全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旺强、邓秀娟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旺强、邓秀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旺强、邓秀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旺强、邓秀娟负担。代理审判员陈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珈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