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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廷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廷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屈原南路**号。法定��表人谢志勇,该社理事长。被告郑廷卫,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廷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廷卫已履行偿还责任。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姜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蓝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