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志彬、韩昊与韩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082-1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彬。申请执行人韩昊。被执行人韩敏。住申请执行人韩志彬、韩昊与被执行人韩敏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其实际居住地。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询,被执行人韩敏名下现有陕A×××××车辆一台,本院遂将该车辆予以查封,但无法确定其实际存放地,故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6幢11001室房屋一套。本院遂将该房屋予以查封,现正在委托对该房屋评估当中。本案案款本金为2773793.72元,申请人未受偿2773793.72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0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莎2015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