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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丁某某,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