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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图雅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阿拉善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648-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刘晓莉,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图雅,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7月24日阿善左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阿左证执字25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图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图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000001556057532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1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立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