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470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因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