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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魏生富,黄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1号。负责人高鸿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生富,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黄崇玉,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的借款本金329524.8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生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9月起每月扣留魏生富工资3000元整,直至将其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29524.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