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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行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荣昌因晋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复核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荣昌,男,汉族。上诉人李荣昌因晋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复核职责一案,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荣昌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是晋城市人民政府不依照《信访条例》对上诉人信访事项进行复核的不作为行为,既不是对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也不是对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不受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所规定的不予受理内容的限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荣昌起诉标的是《信访条例》规范的内容,其应该通过信访渠道解决,其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解决信访内容,违反了《信访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起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李荣昌对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的理解是片面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对李荣昌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佩芬审 判 员  郑 宏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