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5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赡养费58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5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人李某某承诺被执行人支付1600元后剩余部分自愿放弃,申请费50元由李某某自愿负担。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支付申请人李某某1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人主动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祝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