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于海峰与徐增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于海峰,无业。被告徐增起,成年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于海峰到庭,被告徐增起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3年3月21日,被告徐增起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于海峰借款6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6月还款5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没有偿还。裁判结果:被告徐增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海峰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徐增起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