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孟秀辉盗窃、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813号罪犯孟秀辉,又名许秀辉。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无少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秀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该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被告人孟秀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李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秀辉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秀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