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潍坊广惠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李晓林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广惠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李晓林,于晓东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潍坊广惠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铁梁,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国,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坤,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林,经理。被告:李晓林。被告:于晓东。原告潍坊广惠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令国、郝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5月,被告九瑞医药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2096196.23元,被告李晓林、于晓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义务,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九瑞医药偿还借款本金22096196.23元及利息、滞纳金(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被告李晓林、于晓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被告九瑞医药向原告借款4643085元,月息3%,被告九瑞医药保证于2015年6月20日前归还全部本息,逾期还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被告李晓林、于晓东对上述借款的主债权、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年。被告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分别在该借据上签字盖章。该借据出具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九瑞医药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共6张,金额共计1653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给被告九瑞医药2990085元。上述数额共计4643085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被告九瑞医药向原告借款15209528.23元,月息3%,被告九瑞医药保证于2015年6月28日前归还全部本息,逾期还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被告李晓林、于晓东对上述借款的主债权、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年。被告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分别在该借据上签字盖章。该借据出具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九瑞医药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共9张,金额共计1510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给被告九瑞医药109528.23元。上述数额共计15209528.23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被告九瑞医药向原告借款2243583元,月息3%,被告九瑞医药保证于2015年6月28日前归还全部本息,逾期还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被告李晓林、于晓东对上述借款的主债权、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年。被告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分别在该借据上签字盖章。该借据出具后,原告于5月29日向被告九瑞医药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共5张,金额共计1500000元。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给被告九瑞医药743583元。上述数额共计2243583元。诉讼中,被告未提供其已履行还款义务的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银行承兑汇票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九瑞医药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该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九瑞医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九瑞医药支付滞纳金。但本案原告与被告九瑞医药关于借款利率、滞纳金的约定均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性规定,故对其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九瑞医药未提供其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相关证据,故应当认定被告九瑞医药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共计为22096196.23元,借款期内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期满之后的滞纳金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且计算至被告九瑞医药实际偿还之日。同时,原告与被告李晓林、于晓东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九瑞医药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晓林、于晓东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瑞医药、李晓林、于晓东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并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广惠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96196.23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中利息以165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利息以299008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滞纳金以464308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利息以15209528.2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滞纳金以15209528.2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利息以74358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滞纳金以224358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李晓林、于晓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潍坊广惠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28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孟 钢人民陪审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