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奚亚韦与程合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亚韦,程合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奚亚韦,男,。委托代理人:吴立磊,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合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奚亚韦诉被告程合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亚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