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陶小兵与张礼荣、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兵,张礼荣,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陶小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张礼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申永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兵诉被告张礼荣、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程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龙永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