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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钟晓东与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钟晓东,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晓东与二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扣划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5346.38元,其中182779.38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依据(2014)威环商初字第81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所有的财产的强制措施,亦应予以解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所有的财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