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呼和、郑丽萍、卜红升与李凯岭、布和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呼和,男,蒙古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现住西乌旗牧民街原告郑丽萍,女,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雄健综合楼。原告卜红升,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杭盖路乌兰图嘎社区。被告李凯岭,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第三人布和巴特尔,男,蒙古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卜红升、郑丽萍诉被告李凯岭、第三人布和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和撤回对被告李凯岭、第三人布和巴特尔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 图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