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颜端荣与何庆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端荣,何庆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颜端荣(居民身份号码42222195402204714),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广水市马坪镇棚子岗村。被告何庆远(居民身份号码422224195208075221),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广水市马坪镇新河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端荣与被告何庆远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端荣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端荣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端荣承担。审判员 李先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开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