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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颜端荣与何庆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端荣,何庆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颜端荣(居民身份号码42222195402204714),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广水市马坪镇棚子岗村。被告何庆远(居民身份号码422224195208075221),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广水市马坪镇新河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端荣与被告何庆远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端荣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端荣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端荣承担。审判员  李先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开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