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汪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汪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21号原告张小林,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琼,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磊,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层,组织机构代码66642687-6。法定代表人DanielMartinBridg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贵旭,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与被告汪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并入另一案件(郑礼琼)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张小林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德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邓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